铸牢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石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自从人类进入国家形态以来,人们总是生活于制度的统制与惠泽中。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时代的发展,制度的地位作用日益凸现。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这一科学论断,突出强调了制度建设对促进社会和谐的重大作用,深刻反映了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科学完善的制度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
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维持社会生存、推进社会发展的历史选择的客观结果,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基础上,反映该社会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取向,由各种类型行为主体所建立的、调整不同主体之间社会关系和行为方式的、具有正式形式和强制性的规范体系。
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人类文明的进步需要科学合理的制度支撑。人类愈益开化,制度愈益发达;制度愈益发达,人类愈益文明。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制度逐步演变成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资源,形成了庞大复杂的制度体系,成为社会结构的实证性存在和社会价值体系根本内容的基本载体。如今,制度安排已经深入到了人们生活的一切公共空间,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和相互促进,越发需要通过制度这个纽带和桥梁的作用才能实现。制度已经成为社会发展不断走向现代、走向文明的直接表现和基本要求。如果制度建设滞后,制度理念缺失和制度功能弱化将会给社会发展带来严重的问题,就会出现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脱节、断裂,造成社会发展的停滞甚至暂时倒退。因此,制度越来越成为调整和维系社会秩序的最基本的形式和力量,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最基本内生变量,成为保障社会和谐稳定运行的重要基石。从这个意义上说,制度的发展也就是社会的发展,人类社会从无序到有序,从愚昧无知到文明程度不断发展实质上正是制度的不断创新和发展的过程。
当前我们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崭新阶段。从社会结构的角度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包括生产力结构的和谐,也包括经济基础结构的和谐,同时还包括政治结构和社会意识形态结构等多个方面的和谐,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制度的和谐。因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是人的和谐,而人能否实现和谐,关键在于社会的制度是否和谐。这缘于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社会生活本质上就是一种制度化的生活。制度不仅是人类相互交往的必然产物,而且本身成为人的社会存在方式和发展方式。人往往是通过制度与他人、社会乃至自然发生关系。因此,要实现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相处和全面发展,关键在于构建一种和谐的制度,通过制度建设形成一定的制度和体制表现出良好的社会运行机制,使社会结构获得平衡,社会各部分及各种力量得到有效的整合,从而使社会保持和谐有序地运行。所以,推进社会和谐化进程,本质上也是一种社会的制度化过程。一个全面发展的和谐社会必然是一个现代化、制度化的社会。
加强制度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
制度建设,是指为了能够更加合理有效地调控和规范人们的社会关系和行为方式,并使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得到充分发挥,不断推动制度文明发展和创新的社会实践活动。
制度更带有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加强制度建设能够充分发挥制度促进和谐的调控功用。制度对调整社会秩序、协调社会冲突、减少发展不确定性、促进整个社会和谐与安宁等方面都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制度具有规范和约束功能,作为一定范围内人们公共选择的结果,反映该范围内人们共同意愿,要求该范围的社会成员毫无例外地都遵守它的规定,制度的直接制定者也不例外,不遵守者必定要受到谴责或惩罚。制度具有激励和导向功能,为人们提供合理、权威、稳定的权利义务模式,规范着人们行为的选择方向和选择空间,鼓励应该做什么,规定不应该做什么,明确告知主体行为价值和行为风险所在,正所谓好的制度可以使坏人变好,不好的制度可以使好人变坏。制度具有稳定和秩序功能,通过规约人们行为的方式,引导人们的价值观念,建立制度所许可和推崇的社会稳定、秩序。而且制度一旦形成,就会长期发生作用,而不会轻易改变,有利于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转,有利于工作程序的连续性。制度具有协调和整合功能,能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资源和财富进行比较合理的配置,从而能在一定程度上协调和平衡的各种利益关系,把利益矛盾和冲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并整合社会力量,形成推动社会发展的“合力”。当今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和人们价值取向的多元化,这一功能将越发重要。
加强制度建设能够提供维系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支撑。追求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进步的价值取向,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和活的灵魂。公平正义实现的程度,在一定意义上就是社会和谐达到的程度。不能设想,一个缺乏基本公平包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范公平和分配公平的社会,是一个和谐的社会;一个没有树立起正义理念、缺乏正义保障的社会,是能够建立起良好、和谐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然而,公平正义作为一种价值理念和精神诉求,本身是不会自发实现的,必须有相应的制度做支撑。尤其是制度作为反映社会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取向的整套价值规范体系,能体现出主流社会的道德规范和价值目标;能以自身的公正性为前提,在社会变革面前不断完善和合理化,从而能够起到具体而高效地规范和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的作用。例如,制度可以约束不公平和非正义的行为,可以倡导和树立公平正义理念,可以营造和创新社会公平正义环境,可以塑造和激励人们公平正义的生活方式,还可以整合社会力量,维护和巩固社会公平正义成果。因此,理念中公平正义必须同实践中制度结合起来才能变成事实上公平正义,必须真正把制度建设作为实现公平正义的强大推动力量和支撑力量。
加强制度建设能够尽快消除我国社会转型的制度滞后现象。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从根本上铲除了几千年来形成的剥削人压迫人的制度,在社会价值目标取向上,达到了迄今为止人类制度文明的最高程度。这奠定了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坚实的制度基础。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受传统制度理念羁绊,在社会实践中未能充分利用不断完善和变革社会主义制度实现形式的方式来充分发挥制度优越性。特别是现今我国社会正经历着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结构的整体性变迁,正在进入利益分化、利益冲突和利益博弈的新时代,如此重大的社会转型就意味着社会进入矛盾易发、多发和凸显期。同时,新旧体制交替,容易产生一定层面的制度断档和特定时段的制度真空。当前社会中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实际上大多是制度不健全、不规范、不科学、不落实的问题。另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也需要通过制度安排这一中介环节,把科学发展的目标和要求转化为社会成员的具体行为。所以,相对于急剧变革的社会生活,我国制度建设还显得比较滞后,许多方面还缺乏合理的制度安排。因此,我们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科学发展关键是从制度入手,以制度建设为核心,在经济结构、社会结构、制度安排之间形成一种以处理矛盾为核心的互动制约体系。
扎实推进制度建设与制度执行有机协调统一
构建和谐社会不落实到制度设计上,或者制度设计不科学合理,又或科学合理的制度得不到有效执行,和谐社会都不可能成为现实。我们就是要在全面把握我国发展阶段性特征与和谐社会基本特征基础上,通过大力推进和谐制度建设,同时严格按照和谐制度要求办事,实现完善制度与执行制度有机协调统一。
构建和谐社会为我们进行制度建设提供了历史的机遇。我们要通过深化制度机制改革和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消除阻碍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的旧的制度机制,建立和完善与和谐社会要求相适应的新制度机制,提高非暴力形式下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提升制度建设的认识基础和社会基础,让人们对制度的理性认识同对制度的感性认识相互协调,并内化到人们的思想意识中。要树立科学的制度建设理念,确立以人为本、公平正义、民主法治、权利本位的基本理念,也要确立渐进改革、平稳过渡,通盘考虑、协调配套的规划理念,处理好“坚持与发展”、“拿来与改造”、“可能与可行”、“效率与公平”的辩证关系。要强化制度的整合、协调和激励功能设计,通过一整套组织形式、运作程序、基本的权利义务安排等具体的环节和方式来影响、调节和控制社会成员的思想和行为。要根据《决定》规定扎实推进制度建设,不断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法律制度、司法体制机制、公共财政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以及社会管理制度,真正建立起一套科学完整的能够合理规范和引导人们的社会行为、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整合各种社会力量、消解社会冲突以及充分调动社会成员积极性和创造力的制度体系。“徒法不能以自行”。有了好的制度,还要能够严格落实制度、按制度办事。经过多年努力,我们现已制定了很多制度和法律,在执行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因此,完善制度和执行制度,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真正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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