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征信与相关金融知识(一)------征信概述
二 、信用信息与信用记录 (二)信用记录 三、信用风险 四、征信体系 (一)征信法规 (二)征信机构 (三)征信市场管理 (四)征信宣传教与市场培育 五、国外征信体系的发展 (一)美国征信业的发展 (二)欧洲征信业的发展 六、我国征信体系建设
一、何为征信
征信在本质上是信用信息服务,在实践中表现为依法采集、保存、整理、分析、使用和传播有关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其特点是在一定范围内依法共享信用信息,主要目的是防范信用风险、保持金融稳定,同时,对促进金融发展、提升金融竞争力、保证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文明、和谐 、进步有重大的积极作用。
“征信”一词溯源,最早见之《左传》:“君子之言,信而有征,故怨远于其身”,大意是君子言而有信,信可验证,因此不会招人怨恨。就词义本身看,“征信”的“征”可理解为“征集”,“信”可理解为“信用”。“征信”一词对应的英文为“credit reporting”或 “credit information services”,指为了满足从事信用活动的机构在信用交易中对信用信息的需要,专业化的征信机构依法采集、调查、保存、整理、提供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活动。
(一)信用信息
信用信息是有关信用活动情况的客观记载。它有三个典型特点:一是与信用直接相关;二是具有客观性;三是具有文书上的可追溯性。
那么什么是信用呢?根据《辞海》的解释,信用有三种含义:其一为“信任使用”;其二为“遵守诺言,实践成约,从而取得别人对他的信任”;其三为“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多产生于货币借贷和商品交易的赊销或预付之中,其主要形式包括国家信用、银行信用、商业信用和消费信用。”
征信中信用信息所指的信用就是第三中含义的信用,即借贷和赊销,属于经济学和经济管理范畴,强调的是债权债务关系。而前两种含义的信用属于伦理道德范畴,强调的是诚实信任。
信用记录是指企业和个人在一定时期内按时间顺序所累积的信用信息。其特点:一是具有综合性,既有正面的信用记录,也有负面的信用记录;二是具有历史的延续性,既有一次性的记载,也有屡次连续性的记载;三是具有鲜明的个性,无论是企业的信用记录还是个人的信用记录,均具有排他性,不可简单的直接相加或类比;四是信用记录与其所对应的记录主体具有相斥性,即信用记录的当事人只有通过第三方才能形成具有公信力的信用记录,信用交易的当事人自身不能出具自我主张的信用记录,也不能为对方出具信用记录。
信用记录是判断企业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的道德水准和偿债能力的主要客观依据,是投资者和放贷机构进行信用风险管理的重要决策依据。为企业和个人客观出具信用记录的第三方就是征信机构。
单纯的商品交易是钱货两清的交易,即交易中的卖方放弃商品的所有权,同时取得货币的所有权;买方放弃货币的所有权,取得商品的所有权,因此交易是等价物的双向转移。信用交易则不然,它是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即信用交易发生时,货币和商品不是别卖出,而是被贷出,借方只有暂时使用货币或商品的权利,所有权仍属于贷方,一定时期后必须归还(当然,归还的不是原货币或商品,而是与贷出货币或商品等价的货币,再加上相应的利息)。贷出与归还两个行为中存在的时间间隔,时间间隔产生信用,产生信用风险,即借方可能不愿意或不能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的风险。
社会经济发展阶段不同,识别和控制信用风险的方式不同。传统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的地理空间限制较大,人与人可以通过相互接触而产生信任,银行一般采用上门调查借款申请人的方式判断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审批贷款。但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活动空间不断扩大,从县到市、到省、到全国甚至到全世界,信用交易的范围日益广泛,方式越来越复杂,以直接接触的方式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变得极为困难、 甚至不可能了。不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放款机构就难以定价、难以放款,信息不对称问题越来越成为制约信用交易的瓶颈。顺应信贷市场的发展需要,市场经济国家先后发展了制度化、专业化的独立于放贷机构的第三方机构,负责收集并提供关于借款人的信用信息,帮助放款机构进行信贷决策。这种依赖第三方机构提供交易对手方信用信息的制度就是征信制度。
建立征信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提高信贷市场信息共享程度,降低贷款机构收集信息的成本,缓解信贷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信贷市场效率,防范金融风险,促进经济增长和全社会诚信水平的提高。通过征信系统,企业和个人过去的信用记录被保存下来,守信记录逐步累积成为信用财富,今后借款、求职等可以获得多方面的优惠,失信则会给自己未来的生活造成很大不便,人人都应努力避免。
征信体系是指与征信活动有关的法律规章、组织机构、市场管理、文化建设、宣传教育等共同构成的一个体系。征信体系的主要功能是为信贷市场服务,但同时具有较强的外延性,还向商品交易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提供服务。在实践中征信体系的主要参与者有征信机构、金融机构、企业、个人以及政府。
征信法规是规范征信活动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有关法律规范的总称。从各国经验看,征信法规的立法理念是保护数据主题的利益。个人征信立法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立法对个人数据提供适当的保护;企业征信立法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企业征信公司的资质认证,确保调查和评价过程的客观、公开和公平。
对个人而言,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一是合法采集数据;二是合法使用、提供数据;三是限制数据保存和使用时限;四是保证数据质量;五是征信公司必须采取必要手段,保证数据安全;六是违规处罚,即对征信机构的违法行为,必须给予适当处罚;七是掌握数据机构必须执行公开透明的原则。
征信机构是依法设立的独立于信用交易双方、专门面向市场从事信用信息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根据开展业务方式和提供信息服务类别的不同,征信机构又主要分为信用信息登记机构 信用调查(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和为信用风险管理提供其它专业服务的机构等。
征信监管的目的是保护数据主题(即企业和个人)的利益而实行征信法规,并以此促进信息共享,规范征信机构的行为,维护征信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征信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各国征信监管的重点对象的征信机构。监管的主要内容一是市场准入,二是征信业务规范。
各国征信监管机构的设置有所不同,有专设机构的,也有由多个政府机构共同负责的,其中,各国中央银行在征信监管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除政府监管当局之外,征信市场管理的另一重要主体是征信行业自律组织,他们在征信业务规范 、人员培训、信息交流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征信体现建设的另一重要方面是加强征信宣传教育,培育征信市场。加强征信宣传教育的目的是让大家了解征信、提高信用意识,培育现代信用文化,促进企业和个人重视自己的信用记录,提高全社会的信用意识。
虽然征信业在欧美等国家已经有了上百年的历史,但对于中国等大部分新兴市场经济和发展中国而言,还是近二十多年的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个人、企业、政府和整个社会对它的认知度都有待提高。加强征信宣传教育,培育征信用户,不仅关系到征信行业的发展,更关系到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以及在日益全球化的环境下保持竞争力的问题。
征信在国外已有100多年的历史,最初是提供赊销服务的小业主之间交换欠债不还的客户名单,以避免继续提供赊销服务造成的损失。之后,消费者个人信用的形式逐渐由商品赊销转向银行贷款,征信业逐渐演变成了为银行等信贷机构服务的专业化机构,共享的信息从所谓的“黑名单”逐渐加入了借款人按时还款的正面信息,征信的作用也从惩戒性,逐渐转变成了惩戒与褒奖相结合的消费者个人积累财富的机制。上世纪四五时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征信业发展迅速,已经形成了较完整的征信体系,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美国的个人征信业起源于19世纪末,一百多年来,该行业在“充当为参与信用交易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信用信息的客观的第三方机构”的宗旨下不断顺应信贷市场信贷发展的需要,发展到今天成为一个年销售28亿美元、就业人数2.2万人左右、日均查询200万次、每年提供10亿份信用日报告、每月更新信息20亿条、覆盖1.9亿人口的行业。
美国个人征信业发展的特点表现为:个人征信行业是顺应信贷市场的需要由私营部门自发发展起来的,先发展后立法,立法的目的是解决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征信业的发展与个人信贷市场的发展相辅相承,互相促进;法律不直接限制数据采集范围征信间接为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服务。
美国第一部直接针对个人征信的法律是1970年颁的《公平信用报告法》,此外涉及征信业务的法律包括《信息自由法》、《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等16项。
美国的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之间界线清晰,业务分别由不同的征信公司从事,企业征信机构主要收集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赊销、预付等形成的债务关系,以及其他有关企业经营的信息,这些信息主要来自企业,而不是银行。
美国企业征信服务的另一个组成部分是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由于美国根据评级机构的市场公信力、资金充足程度、人员素质、系统评估程序、内部监控程序等因素,对信用评级公司实施了严格的确认标准,因此,美国的信用评级公司一般也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认可和接受。
欧洲的征信系统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由各国中央银行管理,主要采集一定金额以上的银行信贷信息,目的是为中央银行监管和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服务。另一部分由市场化的征信机构组成,主要是美国征信公司在欧洲业务的扩展,一般从事个人征信业务。
与美国相比,欧洲具有较严格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律,德国1970年订立了《个人数据保护法》,英国也于1970年通过了《消费信贷法》1995年10月,欧洲议会通过了欧盟的《个人数据保护纲领》,这是欧盟第一个涉及个人征信的公共法律。
与个人征信相比,各国的法律对企业信用调查业务的管理较宽松,企业信用调查机构基本上都是私营性质的,但对企业信贷信息而言,主要是中央银行或银行业监管机构收集,目的是为满足中央银行和监管机构依法发履行职能的需要,同时服务于商业银行,私人征信机构一般无法得到企业的信贷数据。因为企业信贷数据往往属于商业秘密,也是商业银行主要的利润来源,除非是监管当局的要求,作为贷款机构的商业银行是不会共享企业信用信息的。
1932年6月,由当时的浙江实业银行、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等5家银行共同发起筹建了“中国征信所”,这是我国第一家华资信用调查机构,其服务主要有两项:一是企业的历史和现状调查,二是经济和金融一般情况的调查。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实行传统的单一公有制的计划经济体制,企业的生产、交易主要依靠国家信用,银行的信贷统统按国家计划进行,征信需求消失了,征信业自然也烟消云散。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信用交易在我国也日渐发达。为适应现代化信用交易发展的需要,我国的征信行业也从头再来。现阶段我国的征信机构大体上分为三类:一是国家有关部门推动建立的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二是民间中资征信机构;三是已经进入我国的外资征信机构。
当前,随着经济市场化程度的加深,加快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已成为社会共识。中国人民银行正在积极推动我国的征信体系建设,包括草拟征信法律法规、促进征信机构发展和规范运行、建设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工作都已经取得一定成效。
在企业征信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从1998年开始筹建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通过政府投资建立数据库,将全国银行贷款企业的信用信息纳入其中,于2002年实现全国联网运行,到2004年底该系统收录全国贷款企业435万户,人民币贷款余额15.3万亿元,占全国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83%,基本录入了金融机构全部企业贷款信息;系统月均查询量150万次。该系统在防范企业信用风险方面的作用十分突出,已成为提高金融监管水平的重要工具。根据形势发展需要,为更好地发挥该系统的作用,中国人民银行2004年开展了系统升级业务需求调研,目前正在组织力量对这个系统进行升级改造。
在个人征信方面,按照党中央 、国务院的指示,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各个商业银行建设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经于2004年12月中旬在北京 、重庆、深圳 、西安、南宁、绵阳 、湖州等七城市试运行。并计划于2005年底实行全国联网运行。建立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不仅可以帮助个人积累信誉财富,方便个人借款,同时也有助于商业银行控制信用风险,并服务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和监管当局的金融监管。
关于未来中国征信体系的发展。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中国人民银行将按照当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确立的“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原则,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逐步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水平。加快进行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快征信法规建设,二是加快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三是积极发展专业化的社会征信机构,逐步开放征信服务市场,四是加强征信市场监督管理,五是抓紧制定信用服务行业标准,推动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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