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蒋教授从生活事实出发,就董事与公司是否存在服务合同,从文化角度进行了分析。接着,蒋教授通过比较英美法和大陆法,阐述了董事服务合同的法理构成。然后,蒋教授从董事任命的方式、功能主义等角度分析了董事服务合同隐而不现的原因。最后,蒋教授指出,研究董事服务合同的意义,不仅在于说明中国公司需要重视董事服务合同以及董事服务合同将来在中国实现的可能性,更在于延伸思考合同对强制性规范实施的意义。
在互动环节中,蒋教授针对听众提出的问题,分析了中国董事服务合同的倡导性等问题。蒋教授平易近人的态度和精彩的回答赢得了在场观众的热烈掌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