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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会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吗?

——住房公积金贷款热点问答

作者:国资处 日期:2011-07-05 浏览:53

 

1、问:我校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属地管理部门在哪里?学校归口管理是哪个部门?

 

  答:我校教职工住房公积金属地管理部门在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湘潭县管理部,地址在湘潭县易俗河镇云龙路(23路公交车终点站),业务办理联系电话:0731-57820860。学校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为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科),联系电话:0731-58291554。

 

2、问: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主要准入条件是什么?

 

  答:教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主要准入条件有:①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最近3个月无欠款记录;②购买、建造、大修自住房资金不足,且时间不超过一年;③有良好的信誉和还贷能力;④有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财产抵押或质押(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必须已办理房产证,无法律纠纷);⑤在没有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借款人及其配偶均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问: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①借款人夫妇双方和抵(质)押物所有人夫妇双方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双面复印)、结婚证和家庭户口薄复印件;②网上备案的购房合同和已付首期房款收据(30%以上)复印件,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还须提供契税完税证复印件;自建房提供齐全的报建手续;③借款人夫妇双方月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④贷款抵(质)押物权证复印件;⑤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银联卡或建行、工行工资存折(卡)复印件4份;⑥借款人或抵(质)押物所有人是未婚的,提供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离异未婚的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4、问:申请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购房的手续怎样办理?

 

  答:教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购房的手续办理一般由相应楼盘的开发商负责统一组织。对于此次我校职工住房定向开发,我们将与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开发商协调,对教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相关业务来校进行统一、批量办理。

 

5、问: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比例、最高额度和期限是多少?

 

  答:教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购买第一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不高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70%,购买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不高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50%,购买第三套住房的不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一般不超过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的年限。

 

6、问: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是否可以使用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

 

  答:按照政府部门有关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可以使用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家庭成员”的界定范围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7、问: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时,教职工在本校的房改房是否算为第一套或第二套住房?对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比例及额度是否有影响?

 

  答:经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调,我校教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教职工的住房情况进行甄别,教职工在学校的房改房可不视为第一套或第二套住房,对贷款的比例及额度不会有影响。

 

8、问: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是什么?

 

  答: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②离、退休;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④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⑤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继承人或受赠人可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⑦租住本市辖区廉租房;⑧其他提取: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

 

9、问: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时,是否可以先提取现有账户上住房公积金余额后再贷款?

 

  答: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时,在贷款之前,凭网上电子备案的购房合同、身份证和已付首期房款收据,到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余额(提取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户口薄、结婚证)。若申请商业银行进行贷款购房的,可在购房贷款还清前,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余额(含家庭成员),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教职工住房贷款月还款额的12倍。

 

10、问: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年利率是多少?

 

  答: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年利率为:5年期以内(含五年)的是4.2%;五年期以上的是4.7%。如果贷款所购住房为第二套住房,年利率上浮10%。

 

11、问: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怎样还款?

 

  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是按月等额还款。贷款拨付之日起次月15日之前必须还贷。因住房公积金中心已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联网,如还款不及时,将在征信系统中产生不良信用记录。住房公积金中心在每年的三、六、九、十二月份代扣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余额还贷,代扣金额为代扣当月还款额+下两月还款金额,不足部分在借款人所提供的活期存折上扣划。

  例如:某借款人一月份借款,月还款额为1000元,公积金账户余额1500元,还款规则为:

  二月份住房公积金中心将在借款人所提供的活期存折上扣款1000元。

  三月份住房公积金中心代扣住房公积金1500元(三月份还款额+四、五月还款金额),三月还款后还余500元挂账。

  四月份住房公积金中心在借款人所提供的活期存折上扣款500元,另冲抵挂账500元,四月还款1000元。

  五月份住房公积金中心将在该借款人所提供的活期存折上扣款1000元。

  以后月份扣款按此类推。每次代扣后再存入的公积金将在下次代扣时扣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