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上午,由我校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法律服务中心承办的“监察法实施热点问题高峰论坛”在立德楼五楼报告厅隆重举行,来自全国各地院校、科研院所、实务部门等60余个单位的160余名专家学者围绕这一主题展开了学术交流和讨论。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谢勇、我校校长李伯超、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建军、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廖迪文出席。我校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徐德刚主持本次会议开幕式。
李伯超首先致辞。他代表学校对与会的各位领导和专家表示热烈欢迎和诚挚感谢,并简要介绍了我校办学情况及相关成果等。他指出,我校法学专业拥有法律硕士授权资格,该专业教师团队在学生实践务实能力的培养方面给予了高度关注,对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形成了专业特色。他希望,各位专家能够在本次峰会论坛中产生更多具有实践指导意义和学术价值的成果,并祝愿本次论坛取得圆满成功。
谢勇在致辞中指出,本次高峰论坛的主办显示了各位专家学者对依法治国事业所怀有的高度责任感,同时也显示了《监察法》在新时代依法治国中的特殊地位。他就《监察法》的立法过程和实施情况做了简要介绍。《监察法》的立法过程备受社会关注,充分实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高度统一,他表示,这个过程不仅是一个体现依法治国精神的过程,也是一个广泛集中民智的过程。他强调,该法的确立尊重民意、广集民智,不仅吸纳了近年来党的反腐经验,同时也吸纳了我国的治国经验,符合我国未来反腐败的需要。他希望,通过本次论坛能为《监察法》的实施注入活力,并不断推动其落实。
北京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中心名誉主任姜明安教授代表与会人员对本次峰会论坛的召开表示感谢。他认为,监察制度改革事关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进程,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更有利于实现我们国家事业的全面发展。针对《监察法》的实施,他提出要正确处理好五大关系,即:“如何正确处理切实加大反腐败力度与保障推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如何正确处理严厉惩治腐败和建设反腐败制度的关系”、“如何正确处理监察全覆盖与保障被监察机关、组织单位依法有效行使职权的关系”、“如何正确处理对被监察对象的监督制约和权利保护的关系”以及“如何正确处理监察裁量权与防止裁量权滥用的关系”。
开幕式后,大会围绕“监察法实施热点问题”分两组进行了主题发言。第一组报告在姜明安教授的主持下,由中国人民大学陈卫东教授,武汉大学陈晓枫教授,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师范大学黄风教授和澳门大学蒋朝阳教授共同完成。
陈卫东教授围绕《监察法》实施中的《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问题、如何更好地保障监察过程中被调查人的正当、合法的权利等内容作交流与分享。陈晓枫教授认为,监察的建立是一种理念问题,而中国传统的分权和西方的分权是不同的,中国古代分为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种,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为今天《监察法》的贯彻实施提供了历史模本和重要借鉴。黄风教授以“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向监察机关提出的新课题”为主题,从“监察机关在缺席审判中解决能力考验”等五个方面结合《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进行简要分析。蒋朝阳教授对澳门廉政公署在调查取证等环节的做法及特色做了简要介绍。
第二组报告由北京师范大学宋英辉教授主持,湖南大学谢佑平教授,厦门大学朱福慧教授,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北京师范大学王秀梅教授和湘潭大学胡肖华教授共同为大家呈现。
谢佑平教授首先肯定了《监察法》制定和实施的重要性。同时,他指出了监察法实施存在的三点问题:一是办案流程的规范问题;二是监察机构本身的监督问题;三是律师辩护、会见中的问题。朱福惠教授从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对象与范围、监察机关办案效率、监察委员的观念、问题的落实等方面作了简要阐述。王秀梅教授在“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若干问题研究”方面提出了“五大衔接”,并希望,加强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监察体制。胡肖华教授表示,《监察法》是推进依法反腐的法律,意义重大。我们要积极发现短板,不断改进、加强反腐败工作,推进《监察法》的实施。
下午,与会领导、专家在盘龙山庄大会堂贰、叁号厅分组进行了深入讨论,并在叁号厅举行闭幕式。据悉,本次高峰论坛由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北京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主办,我校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法律服务中心承办,澳门大学宪法与基本法研究中心和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协办。